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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骏骞律师

  • 所属律所:

    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30120171018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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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湾路9号湘江时代a2栋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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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 在公司内部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来源:开福区律师
[导读]:   赵骏骞律师,开福区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赵骏骞律师,开福区律师,现执业于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最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

  对于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一种自由,在股东不想作为该公司股东或是想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以此来换取资金,对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有很多原因,而为了公司的一些发展以及其他原因,对于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方式做出了规定,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4、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货。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货。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股权转让的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公司存在的一种形式,公司成立的条件以及内部的规定在法律上也会有所规定,对于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式也有一定的种类。相信大家通过对文章的阅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式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在公司内部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

  网友咨询: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

  律师回复: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知识延伸: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

  所谓内部转让,即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但股东人数不会因该转让而改变;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股东人数会相应减少,受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则会增加。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改变公司的信用基础,且股权在股东间转让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对此都没作出很严格的限制。

  纵观各国公司立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股东间可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同意。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规定。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三章第47条规定。三是规定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同意。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之间的转让享有完全的自由,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学界对于本条规定所采用的自由转让原则,多持认同态度。认为,有限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因没有外人的加入,不会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协作关系,所以没有必要加以限制。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不应当是无节制的,而应由股东通过一定的机制来表决通过。本文比较赞同这一看法,虽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间转让股权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从立法取向上似有规定的必要。就如上文所述,由于股权的转让,既存在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则必然影响其在公司中的地位,进而影响其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上讲,对股东而言,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并无区别。而且在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往往是由股东根据需要精心设计的,它是公司得以设立并存续的一个重要基础。如允许股东间自由转让股权,则可能改变原来的资本结构,破坏原有的微妙的权力平衡,进而影响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关系。此外,;外部侵入;也非有限公司人合性遭到破坏的唯一的方式,股权对内转让也会造成同样后果。因此,以股权对内或对外转让决定是否进行限制是不妥的。

  实际上,在有限公司股东间转让股权问题上,即便是规定比较宽泛的日本和法国公司法,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款。在日本,公司法上赋予了其股东转让股权异议权,即当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该股权的,公司应另行指定受让权。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则规定:股东之间转让出资须经股东大会同意。由此可看出,在日本、法国的有限公司法中,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是不受限制,绝对自由的。只是这种转让股权的自由比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相对宽松而已。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对股东间转让股权作限制性的规定,但从第72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的问题并非强制性规定,允许股东在章程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肯定其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间股权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应遵从其规定。但章程作出的限制也不能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间自由转让股权的基本原则,如限制过多过大,高于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是不允许的。国外的公司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了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转让,随即在第2款又规定了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加以限制,但应低于向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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